关于认真做好雷电灾害防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高科技产业日益增多,微电子技术广泛应用,高层建筑大量增加,因雷电灾害引起事故逐年增加,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随着微电子技术广泛应用,通信设施和电子设备遭雷击造成通讯中断、电视停播、空中航路和机场关闭屡有发生,损失远远超过雷击火灾事故,已成为“电子时代一大公害”,经济损失也日趋严重。今年6月份我市的几次雷暴天气过程引发雷击事故,造成许多单位通信中断,正常业务不能开展,如有一个单位因雷电感应造成程控交换机、单位局域网瘫痪一个星期。另外还有一个化工厂遭雷击造成作业区断电,生产线不能正常工作。在这几次雷暴天气过程中还造成了人员一死一伤和多起火灾事故等等。为进一步落实好《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津政发[1999]81号)的有关精神和我市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高度重视防雷装置的建设和管理,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来抓,列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人员管理,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各有关单位须严格贯彻落实《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凡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讯设施、自控和监控设施等均须安装防雷设置,并严格执行综合评价与会审制度。未经气象部门评价或审查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未经气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发生雷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律的责任。
三、 各有关单位要主动接受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工作。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使用防雷装置的单位,由市气象局授权的检测机构定期对已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对经检测合格的防雷装置颁发由天津市防雷中心统一印制的合格证;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单位,应及时按气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改正,以确保雷雨季节防雷安全生产。对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检测的单位,视为不合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做好雷电灾害上报工作。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的5日内向所在地的气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和受灾单位应积极协助气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以便采取相应防雷技术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为了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近期将对有关单位进行一次防雷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在此之前,各有关单位做好防雷安全自查工作,并按要求认真填写自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天津市防雷中心。(自查表见附件(一)、(二))

六、各区县气象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此通知精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好防雷工作主管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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