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闻网讯 (记者 王子明)近日,市防雷减灾中心对江都一小区未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理。这是自2006年9月1日《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施行以来,全省第一起因建筑单位防雷减灾落实不到位而被查处的行政许可执法案例。

  据了解,江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仙女镇建设的某小区,未向江都市气象局申报防雷装置竣工检验,气象部门多次督促未果,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开发商认识到错误,表示愿意接受整改,并缴纳了相应罚金。

  市防雷减灾中心主任姜长稷提醒广大业主:在购房时,应主动要求开发商出示有关防雷装置合格的验收证明。

  ■资料链接   根据《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以及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防雷建(构)筑物,应当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